【案情简介】
“在大学学了两年,一点有用的东西都没有学到。”近日,南昌一高校学生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学无所成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近5万元,并减免学杂费。
【律师解读】
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并不是一个学生说不好就不好,学生质疑学校的教学质量,首先应该向学校领导反映,双方就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学生还可以通过教学委员会反映问题。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在教学互动中,如果学校尽到了责任,而学生却没有积极应对、配合,那么学生因此责怪学校,对学校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