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1日,新浪教育接到家长爆料:上海闵行区民办某双语幼儿园国际部戏剧课外教,因两位孩子上课调皮讲话,对孩子进行惩罚,要求孩子下跪道歉,并持续磕头至老师喊停。家长非常愤怒,校方则回应称,外教因为文化差异,所以不认为下跪磕头是和侮辱有关系,所以这只是个意外。
【律师解读】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外教在学校中越来越普遍。外教能够很好地帮助学生们接触不同的教育文化,更好地学习外语,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增加“国际范”的同时,外教也带来了一些隐患。这些外教的行为或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或为违背了中国的教育道德,给学校带来了麻烦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如何对这样的隐患进行防范?校方可以分为聘用前、聘用中后和聘用后三个阶段采取措施。
我国曾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其中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对于校方来说,聘用外教需要对其进行基本的履历考察,比如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任教资质、身体是否健康等,这些都是在聘用之前必须做好的措施。除了聘用之前的措施,决定聘用之后,还要对外教进行系统的培训,比如:哪些是不尊重孩子的行为、哪些属于体罚行为、哪些言论不能对孩子发表等。做好这些培训,既能帮助外教更好的适应工作,也能保护孩子成长。
在外教任教之后,需要定期对外教进行考核,包括教育教学水平、孩子的接受度、职业道德水平等等。定期的考核能够保证外教的教学水平,也有利于校方掌握孩子对外教的适应程度,更好地安排课程。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