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15岁的万宏(化名)从宁夏中宁县去四川新华电脑学校就读,系住校生。2005年9月3日凌晨1时,万宏在成都万福桥失足落水死亡。校方在学生进校时签订的学习协议及发放的学生守则上明确规定,住校生必须请假后方可离校,学校也制定了严格的夜间归寝和查房制度,出事当晚,学校查房后发现万宏等几名学生不在寝室,随后在校内和学校附近寻找,直到和万宏一起出去的同学打电话回来,才知道已经出事。
律师分析:
本案中,新华电脑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当查房发现万宏等未请假也未归宿时,校方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寻找,也未及时告知万宏的监护人,最终导致万宏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死亡,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15岁的万宏,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危险和自我控制能力,应当知道酒后爬上桥头护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万宏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是导致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新华电脑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管与保护的职责,在万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离校时,就应该采取积极、稳妥的处理措施以纠正其违规行为。而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更应当肩负起对子女的安全保护和教育引导的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悲剧发生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学校应完善门卫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学生离开学校应实行请假条制度,请假条应由学校统一印制,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签字,并注明理由。门卫应主动和签发请假条的教师联系予以确认,也可规定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通知门卫。同时应确保学生有监护人前来接送,且由监护人在请假条签字后才可放行;如果家长无法前来接送,应由家长以短信方式告知学校确认知晓学生请假事宜,否则不得自行放行学生离开学校。
寄宿式学校应采取封闭管理方式,加固围墙或栅栏设施。对于采取围墙封闭方式的,应保证围墙的高度和坚固,保证学生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无法翻越围墙,及时清理围墙周边的杂物。避免围墙存在死角。在学校围墙和栅栏出现损害时,应立即进行修复,并保证在修复之前的有效巡守。
学校必须严格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的管理,尤其在午休时间,由于属于教职工休息时间,很容易造成学生管理的真空,学校必须安排专门人员来加强午休时间对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建立宿舍管理员、学生班长、宿舍长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宿舍缺员报告制度。在晚间,宿舍楼房口应有专门人员轮班值守,防止学生晚间离开宿舍而擅自离校。
加强对教职员工防止学生擅自离校的教育,教师要注意学生的异常反应。由班主任建立班级学生出勤报告制度,学生擅自离校后,学生干部应立即报告给班主任。学生擅自离校后,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必须向学生家长说明学生擅自离校的时间和可能原因。
律师建议:
1、健全门卫管理制度
2、加固学校围挡设施
3、严格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管理
4、加强防止学生擅自离校及擅自离校后的应对教育及报告通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