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外籍被告人大卫· 麦克马恩在上海某国际学校任教期间,在教室内趁其他教师外出或离岗之际多次触碰年幼男、女学生的生殖器、臀部、肛门等身体部位,对六名被害人进行猥亵。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大卫·麦克马恩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大卫·麦克马恩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驱逐出境。
案例2:
2018年5月31新浪教育接到家长爆料:上海闵行区民办某双语幼儿园国际部戏剧课外教,因两位孩子上课调皮讲话,对孩子进行惩罚,要求孩子下跪道歉,并持续磕头至老师喊停。家长非常愤怒,校方则回应称外教因为文化差异,所以不认为下跪磕头是和侮辱有关系,所以这只是个意外。
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外教在学校中越来越普遍。外教能够很好地帮助学生们接触不同的教育文化,更好地学习外语,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增加“国际范”的同时,外教也带来了一些隐患,比如上文的两个案例,案例一中外教有猥亵幼年儿童的行为,案例二中外教的罚跪行为等。这些外教的行为或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或为违背了中国的教育道德,给学校带来了麻烦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如何对这样的隐患进行防范,校方可以分为聘用前、聘用中后和聘用后三个阶段采取措施。
我国曾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其中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对于校方来说,聘用外教需要对其进行基本的履历考察,比如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任教资质、身体是否健康等,这些都是在聘用之前必须做好的措施。除了聘用之前的措施,决定聘用之后,还要对外教进行系统的培训。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发展,许多南亚、西亚国家的人材进入我国学习、工作、交流文化。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中国与这些国家还是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的,在教育上当然也不能例外。在引入这些国家的外教时,校方要注意对外教进行教育、教学方法的培训,包括哪些是不尊重孩子的行为、哪些属于体罚行为、哪些言论不能对孩子发表等。做好这些培训,既能帮助外教更好的适应工作,也能保护孩子成长。
在外教任教之后,需要定期对外教进行考核,包括教育教学水平、孩子的接受 度、职业道德水平等等。定期的考核能够保证外教的教学水平,也有利于校方掌握孩子对外教 的适应程度,更好地安排课程。
引入外教是学校整体教学水平提高的一种表现,也是建设国际化、多元外教育环境的一种手段,然而校方切不可忽略对外教的筛选与培训,给学生造成隐患,也为校方带来法律风险。
建议:
1、引入外教前,校方须对外教的履历、教育教学水平、犯罪记录等进行基本而又全面的考察。
2、确定引入外教后,需要对外教进行培训,包括文化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等等。
3、外教任教中,需要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的接受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