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2005年2月4日,某民办学校的张老师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到停于路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经交警认定,张老师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9月,张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分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被纳入工伤范围,本案中,经交警认定,张老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假如本案中,张老师是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那么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单位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