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发生工伤常见情形之二:家访过程中意外受伤
2019-02-18 14:22:11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案例:2003年2月20日张老师在家访途中,不幸跌进堆放的楼板夹缝中,造成骨折,当时就住进医院,后开刀住院用去医疗费10000余元。经市教育局人事科调查核实,认定可以申请工伤处理。可是报批材料送市人事局近一年之久,两年未有回音。

 

分析: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 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进行家访,与学校工作有直接关系,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张老师是在家访途中不慎跌倒造成骨折的,如果不存在上述不得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则应认定为工伤。张老师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也是符合规定的。作为负责工伤认定的人事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而人事局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出规定期限,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显然违反了上述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