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发生工伤常见情形之三:教学过程中受到伤害
2019-02-18 14:22:57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吴老师是某小学的体育老师,在一次体育课的拉伸运动中,由于不小心将小腿韧带拉伤,最终住院治疗。

 

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具体到吴老师的情况,的确是在学校(工作场所)上班期间(工作时间),上体育课(从事体育教学即工作原因)的过程中,将小腿韧带拉伤,发生了人身伤害。因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