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案例:某中学是寄宿类学校,考虑到部分学生暑期仍然要住校,校方没有关闭宿舍楼水、电的总闸。某日,闫某和秦某在宿舍上网聊天,吴某在厕所洗衣服,闫某的老乡突然到学校造访,并邀请闫某吃饭,闫某觉得老乡远道而来应该做个地陪,就叫了吴某和秦某一起陪老乡去学校周围逛逛。由于走得太急,闫某、秦某没有关闭电脑,吴某也忘了关闭水龙头,三人从中午出去直到晚上才回到学校,宿舍已经水漫金山,还渗透到楼下,导致水、电的浪费及部分财产损失。
分析:近年来,由于生源增加,市中心地价上涨,许多中学都迁往郊区,寄宿类中学激增,由此带来的各类新型校园矛盾纠纷也日趋增多。水电浪费已经成为学校问题之一,有些学校出台一些校园规定,对于浪费水电的行为进行罚款,以减少类似情形。但实际上,学校并没有罚款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学校无权订立处罚条款,即使是内部处罚也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因此,学校对于水电浪费的情况,只能进行教育和号召。
当然,上述案例已经不仅仅是个别水电浪费的情形了,由于三名学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水量的大量浪费以及其他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公示等方式对此类情形进行通报,以提高学生的节水节电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