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韩亚航空失事,2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夏令营的女生遇难。这随即引来社会舆论对暑期夏令营安全的质疑,有一些家长已经考虑取消孩子的出游、游学计划,“哪儿也不去了,留在家里最安全。”类似于这样的“圈养教育”情形数不胜数,例如,由于某校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之后,春秋游在安全责任的高压线下,逐渐退出校园,不少学校已经明确取消春秋游——既然只要外出就可能有安全事故发生,那么,消除安全隐患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外出。这是一种懒人办法,可却是时下“最行得通”的办法。
分析:从夏令营的组织角度说,如果从出发地到机场,学校包的车没有运营资格、超载,或者到达目的后,学校和当地的安排漏洞百出,安全隐患严重,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是韩亚航空失事对于学校和学生双方来说都是意外事件,将责任推之于学校,这是不依法治教的结果。对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应该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深入调查,依法理清责任,而不能动辄把责任都归到学校身上,不然,学校就会承担太多自己承担不了的责任,而出现严重的扭曲。
当然,要做到依法治教,需要首先做到两点,其一,公众有权参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订,即要把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纳入立法过程,法律法规不能由行政单方面主导,其二,学校应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和决策,像对于学生参加海外夏令营这类活动,从招标、收费、到活动方案、人员组织,再到安全保障,都应该听取家长的意见,让家长参与决策,并接受家长的监督。如果有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全方位做到透明、公开,那么校方的做法也会得到理解,家校之间的冲突、矛盾也可得到化解。其三,学校与旅游单位、家长等之间要签订规范、权责明确的书面材料,例如旅游协议要通过校办和家长委员会统一协商确定,并由三方签字;而家长也要出具书面同意书,一方面表明学生没有不适宜外出的各类情形,另一方面要明确表示同意学生出行且明知各类不应由校方担责的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