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6年3月4日,某幼儿园为庆祝妇女节发放邀请函,邀请幼儿的妈妈们来园参加亲子游艺活动。3月8日,潘某红作为孙子徐某的家长前往幼儿园参加活动。班主任讲解游戏“爆竹声声”的规则后开始游戏,潘某红背起孙子准备开始游戏,但在尚未正式开始游戏与他人发生接触时,潘某红便身体失衡臀部着地摔倒,徐某因一直在其背上未受伤。送医后诊断为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高血压,花费了近5万元医药费。后潘某红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潘某红合计要求赔偿23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幼儿园邀请的孩子妈妈参加亲子活动,选择的活动场地是室内橡胶地面,在活动开始前班主任老师曾口头告知游戏规则,潘某红是在知晓游戏规则和自身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参加游戏,而幼儿园负责组织活动的班主任老师并未能及时阻止潘某红参与游戏。潘某红在知晓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自身身体的实际状况和活动承受能力,却仍然参与到幼儿园针对年轻妈妈策划的活动较为剧烈的亲子游戏中,因自身身体状况和控制能力等原因意外摔倒受伤,并未有外界碰撞等其他因素参与,对其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幼儿园作为节日亲子活动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班主任在明知潘某红是替徐某妈妈来参加活动,年纪已大,其组织进行的亲子游戏活动较为剧烈,对身体体力等状况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阻止潘某红参加游戏,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最终酌定就潘某红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由潘某红承担80%的责任,幼儿园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爷爷奶奶来代替父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会、接送孩子的越来越多,甚至父母自身也可能年龄较大,而这就带来了安全的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幼儿园是否及时制止年龄较大的家长参与游戏、以及是否对游戏场所的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争议的焦点。
对于是否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幼儿园很难举证,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在组织亲子游戏活动时,幼儿园应当提前制定活动注意须知,列明活动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家长仔细阅读后签字。而对于父母忙于工作没空参加亲子活动,委托其祖父母、外租父母参加活动的,也应该要求其出具幼儿监护人的委托书,并在活动注意须知上签字。这样才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游戏场所的安全保障,作为幼儿活动场所的幼儿,在组织活动时要更为谨慎。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评估,从而做好游戏场地的安全保障工作。在本案中,幼儿园认为该游戏并非特别激烈,所以没有做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地面也是一般地面。然而,除了存在家长摔倒的可能,还存在幼儿摔下的可能,家长相撞的可能等等危险因素存在,而幼儿园均未考虑,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总之,年幼的孩子,年迈的家长,可能外表截然相反,但是本质上都是需要特殊保护的人群。面对年迈的家长时,学校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注意义务,来规避安全隐患。
律师建议:
1、在组织亲子活动前,学校应当制定活动注意须知,在须知上列明活动的激烈程度、活动的注意事项、禁止参加活动的人群,并要求家长签字。
2、对于父母分身乏术无法参加活动而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参加活动的,应该出示委托书,如果没有空写委托书,也要在电话中与父母进行沟通,并注意录音。
3、学校在组织活动时,应该评估活动的风险,预想种种危险情况,做好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