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消费动歪脑筋,强取豪夺走进班房
2019-02-18 16:10:56

【法规速递】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某地四名17岁高二学生受社会高消费的影响,经常上酒楼、穿名牌,大把大把地花钱,远远超出自己家长的经济负担能力。他们从电视录像中看到抢劫来钱很容易,于是自恃人高胆大,经常晚上持刀闯入本校宿舍对外地学生威胁,索取钱财,猖狂时一个一个宿舍挨着抢,同学看其穷凶极恶的样子,敢怒不敢言。发展到后来,他们竟在学生晚自修时强行搜身,造成有的学生心神恍忽,不敢上学,对学生的身心健康、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他们自己还认为在校时抢同学的钱无所谓,最后当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分析:虽然17岁仍然是花季雨季,但是在刑法上已经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心智已经基本成熟,价值观也基本建立,但是往往缺乏对法律的认知,且个性较为冲动,容易受外界各类事物的迷惑,如果缺乏教育和引导,不知不觉中便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应当特别予以关注,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