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投毒未成,仍须依法处置
2019-02-18 16:31:35

【法规速递】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伍军家的近邻是开小商店的汪国,汪妻刘惠,儿子汪林比伍军小一岁。四年前的一天,伍军在放学路上,与汪林发生纠纷,逞强的伍军动手打了汪林。汪林的母亲刘惠得知儿子被伍军打了,气势汹汹地将伍军臭骂了一顿,还将此事告诉了伍军的父亲,使伍军挨了父亲几耳光。伍军对刘惠耿耿于怀,发誓要报复她,滋生了投毒杀死刘惠的罪恶念头。

某年6月伍军发现近几天汪家只有刘惠在家,觉得报复她的时机到了,便把窃取的“毒鼠强”揣进裤包,壮着胆子来到汪家门前。此时刘惠上坡劳动不在家,伍军便悄悄地进了灶房屋,摸出“毒鼠强”毒药倒入剩饭里,仓皇逃离。在逃离过程中被刘惠发现,刘惠逼问下,伍军承认了投毒事实,伍军被公安机关拘留。区法院审理调查认定伍军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分析:伍军欲致人死亡而故意投毒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伍军已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当减轻处罚。后法院判处伍军有期徒刑3年。少年犯罪原因在于不懂法,伍军从小倍受父母的宠爱,养成了争强好胜、报复心强、桀骜不驯的性格。常打架斗殴的他走上犯罪道路是有其前因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