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案例: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分析: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许多人认为这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是基于恋爱关系才同居的,并非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来迫使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恋爱原因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发生关系也能理解,况且他们俩的自愿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直接危害,因此他们简单地认为他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不该对其处以重罪。
但是,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如果有法不依,如何治理国家,如何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既然有规定,我们就应该加大惩治力度,从而避免更多的未成年女孩受到非法伤害。虽然他们两者同居属于自愿,但是小女孩只有13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一定的辨别意识,笔者认为此种“自愿”在法律原则上是不成立的;这男孩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也已经16岁了,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对他判处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合法合理的;虽然他们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直接危害,但是若不严惩,则会失去法律的尊严,会让更多的人对法律失去信心,产生的危害会更大。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社会上许多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匮乏。因此,我们在严惩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