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害要理性,防卫过当需担责
2019-02-18 16:34:28

【法规速递】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009年11月9日,学校高一年级五班学生郑某因为曾被被告人林某殴打,便纠集了几名同学到高一年级一班教室找被告人林某,双方发生争吵后,郑某等几人持木椅围殴被告人林某,林某遂从衣袋里拿出折叠刀,捅伤了其中一名同学刘某的右腹部,造成刘某右上腹部皮肤裂伤并肝破裂,行肝破裂修补术,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林某的身体也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分析: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同时也是青少年提高自我防卫能力的重要法律武器。通过学习这一条的规定,要掌握三个要点:一是掌握什么是正当防卫,即在什么情况下,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所有防卫行为都是正当防卫;二是掌握正当防卫的度,不是别人给了一拳,就捅他一刀,即正当防卫有必要的限度;三是掌握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哪些特定的(而不是任意的)不法侵害行为,在采取防卫过程中即使致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