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是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
案例:2007年底,应聘到兰州某大学上班的王晶(化名),与学校签订了三年的聘用合同。半年后王晶提出解约,学校根据当时签订合同的约定,要求王晶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将王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与王晶签订的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分析: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该法规定除特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据此,学校与王晶之间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中给付违约金的条件不成立,故学校收取违约金显属不当。榆中法院一审判决,兰州某大学返回王晶违约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