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试用期满后未及时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2019-02-19 10:51:35

【法规速递】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李某应聘到某小学担任教师,学校在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笔试及面试后决定聘用其担任教师,但约定李某必须经过六个月实习期的考核。李某按照学校的规定认真工作,但是实习期满后,学校既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辞退李某,李某向人事部门反映,人事部门也一再推脱,实习期满后的2个月内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可以与李某约定试用期,但是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立即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李某说明原因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李某符合聘用条件,但逾期没有签订的,那么李某可以主张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两倍工资,如果学校违法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