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小张5月初到一所学校应聘,当时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中旬,学校人事部通知小张,说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小张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小张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学校将辞退她。可是还没到两周,5月25日,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张找到学校负责人说,在孕期不可以被辞退。
分析:试用期绩效考核,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由于小张是在试用期,且辞退小张并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