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同学的家长的儿子在五河县五河小学读一年级。语文老师是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年轻女老师张老师。张老师于6月11日上午把批好的语文试卷发给了学生,并要求学生交给家长查阅。但王姓同学当天上午放学回家没有把试卷交给家长。家长便在上午11时28分在班级微信群里询问张老师是否发放了语文试卷,张老师因为已经下班,所以没有及时回复。随后家长便在微信群中口出恶语,随后下午14时30分,王同学的妈妈便来到学校找到张老师,直接撕扯张老师的衣服,顺手就扇了张老师一个耳光。张老师随后报警,五河县公安局以侮辱和殴打他人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执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律师说法:
上述案件中,张老师因为延迟回复微信信息而被家长辱骂,后来升级为殴打,从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个别家长对老师的不尊重,甚至是肆意地侵权老师的合法权利,这不是应该出现的现象。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尊师重道”的传统,老师是非常受人尊重的职业,“天地君亲师“是妇孺皆知的信条,父母带孩子去私塾报名的时候,不但要带领儿女向孔子牌位行三跪九叩的大礼,而且还要向私塾老师行三跪九叩的大礼。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文化复辟,而是要延续尊重老师的良好的传统,维护好老师的权利和尊严,让教师能够更有尊严的教书育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7.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王某就因为违反了第1和3条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法律一定会对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行为作出制裁的,然而校方又能在教师权利的维护贡献哪些力量呢?
我们将侵犯老师人身权利的主体分为学生和家长两种。当老师受到家长的辱骂时,校方应当立即找到当时家长,了解情况,要求对老师赔礼道歉;当老师受到家长的殴打时,校方应当立即报警,随后要求家长对老师进行相应的赔偿并赔礼道歉。如果家长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话,校方可以为老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采取司法途径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当老师受到来自学生的殴打或者辱骂时,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果老师受到了伤害,则还是应当以教育为主,并可以要求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对老师进行相应的赔偿。学校在进行课业教育时,也不要忘了对学生进行尊师、敬师的教育。
教师教导学生知识、品德,是孩子的第二个父母,从垂髫孩童到英姿少年,每个孩子的成长路上都离不开教师。教师的尊严,也是这个社会的尊严,维护教师的权利和尊严,也是在守护这个社会的底线。
建议:
1.对孩子进行“尊师”、“敬师”的教育,尊重师长是每一个入学的孩子应该学习的内容。
2.当老师受到来自家长或者孩子的侮辱或身体侵害时时,学校要站出来,维护好教师的权利,守护好教师的尊严。
3.必要时,学校也要为教师提供法律手段的帮助,维护好教师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