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02-15 10:02:07

案例一:2015年10月份,教育局、体育局组织了“2015年宜兴市初中生篮球比赛”,杨某代表新芳中学参加比赛。2015年10月25日下午2时,在新芳中学与周铁中学的比赛的过程中,杨某意外致左膝受伤。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赛,自愿参加意味着自担风险,杨某是代表新芳中学参赛的,故周铁中学、教育局、体育局不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杨某代表新芳中学参赛本身并无过错,新芳中学也无过错,但是由于杨某是为新芳中学期待的荣誉而打球,新芳中学在比赛中有受益,所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对杨某进行补偿,酌定由新芳中学承担70%的责任,补偿杨某51598.5元。

案例二:2013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洛社高中高二学生刘某某与顾某某在校内参与学校组织安排的打篮球练习的集体活动,刘某某在上篮时,顾某某由于从后侧防守的动作偏大,将刘某某扑倒在地,刘某某脚部受伤。经医生诊断右足部位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刘某某和顾某某在打篮球时,学校已经提供了适当的场地及体育老师,篮球运动本身是具有危险性和对抗性的运动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不是学校的管理者可以排除的,所以被告洛社高中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故洛社高中对顾某某的损伤不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中学时期学业繁忙,很多学校都鼓励学生们走出教室与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来放松身心,篮球就是这样一种很好的运动方式。然而,篮球运动是一项危险的运动,如果学生在篮球运动中受伤了,那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上述两个案例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案例一中,杨某在校级篮球对抗赛中受伤,法院认为杨某参加危险的篮球运动属于自担风险,所以球赛组织者和参与者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决代表的新芳中学对其进行51598.5元的补偿。案例二中的刘某某因为参加篮球比赛,被对手顾某某撞伤,学校已经提供了合适的场地和体育老师,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顾某某由于其行为系导致刘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那这两个案例是否可以说明,学生在篮球一类的危险体育竞赛活动中受伤,校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不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没有责任的基础在于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这些相应职责是什么呢?我国曾经出台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活动及训练前,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需要对学生和家长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等等。校方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就可以认定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

 

律师建议:

1. 学校和老师应当规律性地向学生、家长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并注意做好记录。

2. 学校应当为体育活动提供适宜的场地和道具,并由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指导。

3. 对于学生日常运动中可能会使用的器材,学校应该安排专业人员定期巡查、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

4. 在进行体育活动前,体育老师应当带领学生充分热身,做好准备活动。

5. 组织学生参加跨区域体育比赛时要向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的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