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杨某某就读于四川乐至某中学,其因长期受到网络玄幻、犯罪类小说的影响,加上其好友张某对其逐渐疏远而与卓某某交好,便产生了通过杀人引起大家关注的想法。杨某某事先准备了水果刀和折叠刀,2015年1月5日凌晨,杨某某对着熟睡中的卓某某连捅数刀,导致卓某某重伤,经鉴定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某中学因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携带水果刀进入宿舍,且忽视学生个体心理状况的关注,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事发时杨某某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同学曹某的证言,杨某某很孤僻,成绩一般,喜欢看犯罪、心理、黑道之类的小说,平时喜欢玩刀。杨某某自己也向公安机关供述“几周前就已经在为杀人做准备工作了。”可见,杨某某的行为并非激情杀人的突发事件,而是因心理问题实施的有预谋犯罪。故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在以下两方面存在一定过错:1、对杨某某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来的异常行为和言语未及时予以发现,并进行有效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2、杨某某在较长时间内将两件属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带入学校、学生宿舍并公开玩耍,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以致未能提前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杨某某对卓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虽未成年,但其本身已具有了一定的是非辨别能力和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杨某某自身因心理问题实施的有预谋犯罪是致害卓某某的根本原因,学校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卓某某受到伤害。因此,杨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后,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青春期,是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心理问题高发期,学生的心理是一个可轻可重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学校不能不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学生如果没能得到正确的引导,那么会给其他同学或老师带来伤害。面对这样的学生,学校应该制定相应的措施。
学校应当配备有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给学生进行心理方面的讲座,特别是在心理问题高发的春季,更要注意对学生进行检测,还要注意给学生提供寻求帮助的通道。但是,要特别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并给予其他同学正确的引导。心理疾病并不意味着身体或精神方面有残缺,同学不应该戴着色眼镜看待这样的寻求帮助的同学。此外对于这样的有问题的同学,还应当做好记录工作。
对于已经发现的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学校应当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注重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如果学生的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话,学校也应当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应当与家长进行沟通。家校共同努力,做好孩子的心理疏导,并与家长就心理问题签订责任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心理问题可大可小,对于这样的“问题”学生,学校始终应当不吝于用爱、关怀与平等来对待他们,但是也要注意加强辅导与监督,避免其他的孩子受到伤害。
律师建议
1. 学校应当聘用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开展心理辅导讲座。
2. 学校应当注意对学生的检测,发现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
3. 为心理有问题的学生提供专门的求助平台,但是要注意保护其隐私。
4. 与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家长签订责任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家校携手,共同助力维护孩子的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