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身体不适,及时救助并联系家长
2019-02-14 14:45:53

案例简述:

案例一:刘某就读于涟水县某外国语学校。2016年6月10日午休时,刘某两次翻墙试图捡一个瓶子,结果两次从墙头掉下,刘某当即感到身体不适,同行的同学喊来了值班老师卢某。卢某并未询问刘某伤情,而是盘问翻墙的原因,对其罚站,并用手打刘某的脸,用小木条打刘某的手和小腿。第二日,因刘某病情严重,刘某班主任徐某和卢某一起将刘某送医治疗。经鉴定刘某的脾脏切除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小肠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和肠破裂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了解到学生受伤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医治疗,谨慎履职的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不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给刘某31万余元。

 

案例二:张某系徐州市铜山区某中学的初二学生。2016年1月的一天,张某在校学习期间,身体不适,任课老师发现后要求张某自行练习家长,但是张某和任课老师均未联系家长。之后一两天,张某仍未有好转,任课老师便电话联系家长到校带张某去治疗。张某被诊断为败血症,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中学工作人员发现张某身体不适后,没有采取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等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某中学对张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张某人民币18万余元。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中,学校的教职工人员都对学生的伤病没有足够的警惕,或是延误病情,或是耽误救治,而这些情形,最后也成了法院判决校方未尽管理职责的依据。案例一中,因为刘某摔下墙头,身体不适,教师卢某才被喊来现场。卢某到现场没有先关注学生的伤情,而是先对刘某不遵守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甚至还有体罚行为,不但不给予救治反而雪上加霜,导致其最后因未尽管理职责被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案例二中,任课老师在发现张某身体不适时,没有通知家长,而是类似口头叮嘱一样要求张某自己联系家长。要知道,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是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因为学生对自己的身体和疾病的认知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其并不正视自己的疾病,容易耽误治疗。在这个案例中,学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发热可能是败血症的症状,没有重视,而校方也没有重视,导致其因发热损伤了身体,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现在的初高中,寄宿是非常普遍的。学生离开了家庭,进入了一个集体中学习生活,就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对群体生活的适应、对学校住宿饮食环境的适应,最重要的还是对个人独立的生活的适应。校方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有的只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即校内有医务室的,应当立即将学生送到医务室,由专业的校医判断是否紧急。如果病情不严重,校医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即可。如果病情较重,那么应当由班主任老师通知家长,由家长带领学生前往医院就医。如果病情严重且又紧急,那么应当立即由校方联系救护车,送学生前往医院。并不建议老师自己送学生前往医院,因为没有专业的判断和设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对学生造成二次伤害。不管病情是否严重均需及时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家长该情况。

      需要明确的是,当学生在校内突发疾病或者受伤,教师应当给予重视,各个教师之间也应当保持紧密联络。任课老师或值班老师发现学生的病情或伤情应当立即与班主任老师联络,由班主任老师送其至医务室接受专业的医务老师的检查。

 

律师建议:

1、老师或校方的教职工人员应当对学生的健康问题、伤情、病情给予足够的重视,教导学生身体不舒服时要及时告知老师。

2、班主任老师应当将生病或受伤的学生送至医务处进行紧急治疗,由校医确定状况后进行进一步的决定。病情严重且紧急,立即互叫救护车,不要自行送学生前往医院,避免二次伤害。

3、无论病情是否严重,学校采取何种措施,均需将病情及时告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