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职责,即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和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纳入法治宣传内容。
本文可作为学校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的内容参考。
《条例》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01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热点问题划重点
01 应当戴头盔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02 载人年限十六周岁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03 临时过渡期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使,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使。否则将处二百元罚款。
04 规范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5“挡风被”“挡风棚”等不能装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使安全的装置。
02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登记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并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01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02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03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使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03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出行
01 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使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使:
(一)使用满十年;
(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02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规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使;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 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04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处罚情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使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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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关于征信
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江苏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