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鼓励,“见义巧为”应提倡
2020-06-08 16:13:53

01

 

近日,无锡市东港镇发生了一起小学生见义巧为事件。

 

2020年3月23日晚9时左右,东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袁某正和父亲骑车回家,突然身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受伤倒地昏迷,肇事者骑车逃逸。

 

见此状况,袁某立即动员父亲掉转车头追赶肇事逃逸者,成功阻截肇事司机后三人一同回到事故现场并报警。

 

因袁同学的见义巧为行为,受害者得到了及时的救助和合理的赔偿。

 

事后,袁同学的见义巧为行为不仅得到了街坊邻里的交口称誉,还得到了学校、交警部门的一致好评,袁同学的行为树立了良好的新时代少年队员形象。

 

 

02

 

见义巧为的袁同学值得称赞,然而因“见义勇为”牺牲生命的未成年人也不在少数。

 

 

2001年,江苏句容,12岁的江某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

 

2014年,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某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某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某立即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不幸遇难。

 

2019年,河南兰考,12岁男孩曹某和崔某在施救一位不慎落水的女孩时溺亡。

 

悲剧发生后,孩子父母希望能为已逝的孩子争取一个“见义勇为”的称号,然后这一看似合理的要求却屡屡遭拒,尤其是江某的父亲为了这一纸证书努力了16年,然后最终还是没有得到支持。

 

最终的结局似乎让人难以接受,然而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却是理智之举。

 

03

 

我们鼓励未成年人在他人遭遇危险情形时“见义巧为”、“见义智为”,但我们不鼓励未成年人在无法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的“见义勇为”。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较弱,心智尚未发育健全,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而见义勇为又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无法保证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地让未成年人“冲锋陷阵”,可能会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生命无价,未成年人的生命弥足珍贵,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既是道德的呼唤,又是法律的要求。

 

最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已将“见义勇为”这一条删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我们遵循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原则,我们不希望见到“以命换命”的情形出现。

 

04

 

作为老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作为老师,我们应该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生命教育,向未成年学生传递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年人从事的活动。

复次,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

最后,鼓励学生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见义巧为”、“见义智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