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来临,炎热的酷暑正适合三三俩俩结伴去附近河塘游泳,暑期也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时段。
就在不久前,四川成都就发生了一起溺水事件。据悉,事发时疑一女子因狗掉进河里喊救命,一16岁男孩见义勇为主动下河施救,但在施救时却不幸发生了意外。
经过搜救人员两日的搜救,最后在男孩跳水救狗位置下游近1.5公里左右的位置找到了男孩,但遗憾的是,男孩已无生命体征,我们为男孩的逝去感到痛惜。
近年来,因为见义勇为牺牲生命的未成年人很多。
2001年,江苏句容,12岁的江某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
2014年,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某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某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某立即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不幸遇难。
2019年,河南兰考,12岁男孩曹某和崔某在施救一位不慎落水的女孩时溺亡。
悲剧发生后,孩子父母希望能为已逝的孩子争取一个“见义勇为”的称号,然后这一看似合理的要求却屡屡遭拒,尤其是江某的父亲为了这一纸证书努力了16年,然后最终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最终的结局似乎让人难以接受,然而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却是理智之举。
我们鼓励未成年人在他人遭遇危险情形时“见义巧为”、“见义智为”,但我们不鼓励未成年人在无法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的“见义勇为”。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较弱,心智尚未发育健全,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而见义勇为又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无法保证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地让未成年人“冲锋陷阵”,可能会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
生命无价,未成年人的生命弥足珍贵,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既是道德的呼唤,又是法律的要求。最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已将“见义勇为”这一条删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我们遵循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原则,我们不希望见到“以命换命”的情形出现。
作为老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作为老师,我们应该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生命教育,向未成年学生传递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年人从事的活动。
复次,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
最后,鼓励学生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见义巧为”、“见义智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