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未终结即组织调解,学校徒增诉讼!
2023-02-04 07:07:51

 

基本案情

小芳、小雨均为A小学六年级学生,2019年4月28日下午第一节是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完成热身运动后即宣布学生自由活动,小芳和两位女生坐在草坪上休息,小雨在倒退过程中速度过快,不慎撞到了坐着的小芳,导致其摔倒,左肩锁骨骨折。

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往医务室,因学生无法移动,故医务室老师前往受伤地查看学生受伤情况,并针对学生受伤情况及时做出判断,班主任老师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家长说明情况,并根据医务室老师的建议告知小芳家长将学生送医作进一步检查。

 

后续处理

事发当天傍晚,小芳家长到校称已咨询过医务人员,预计小芳的两次手术费在25000元至30000元之间,要求学校及小雨家长垫付两次手术的费用,小雨家长当即垫付了10000元,小芳家长写下了收条。

事发后第二天,小芳行第一次手术,其家长再次到校要求学校垫付医疗费,学校领导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垫付了15000元,由会计人员转账至小芳父亲银行卡,小芳家长写下收条。

2020年5月25日学校领导联系法律顾问,告知此事,并表示因学生家长希望调解,故请律师出面组织调解,律师回复现在受伤学生的治疗尚未终结,损失尚未确定,并非调解的适当时间节点,不建议安排调解,学校再三表示希望能够组织调解,故2020年5月30日,三方于学校进行调解,因费用未达成一致,最终调解失败。

2020年9月24日小芳入院行第二次手术。

2020年11月19日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小雨及其法定监护人,要求双方赔偿小芳医疗费30547.02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52000元,共计82547.02元。

2020年12月10日三方到法院进行调解,最后一致认定小芳的损失为42000元,若调解,学校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学校已垫付15000元,超出了次要责任限额,其他损失由小雨监护人承担。

 

律师评价

学校在此次事件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不合理之处:

1. 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垫付费用过高,无端提高了受害方家长的预期,导致其后期索赔费用超高。

2. 学校组织家长协商调解的时机不适当,受伤学生的二次手术还没做,治疗没有终结,产生的损失还没有确定,在这个时候贸然组织家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建议

1. 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垫付的款项不要超过5000元,并且要保留垫付的凭证。

2. 在受伤学生的治疗没有终结,损失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不建议学校组织调解,因为这时候大概率协商不成而且可能会因为协商过程中的不愉快导致后期可以协商的时候家长不愿意出面,这无疑是为后期的调解制造困难。且学校只会组织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是为了确认事实和确定损失金额,同时做一个法律释明的工作,第二次调解则是为了一次性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