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对自认承担不利后果
2023-05-15 11:11:25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高某某在A学校围墙上进行绘画施工,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后高某某向B街道催讨工程款发生纠纷,高某某遂于2015年12月将B街道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街道支付上述工程款近50万元。在本次诉讼中,因高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B街道系发包人,故高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值得大家关注的是,A学校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虽然高某某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未取得在学校围墙上进行绘画施工的资格,但现绘画确实画在学校墙上,学校愿意按照实际审计价格给付。

 

二、后续处理

2018年2月,高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学校与B街道共同支付上述近50万元的工程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因A学校出具情况说明,大致载明:学校拟在围墙上进行绘画施工,但未与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通知高某某来施工,但因绘画确实画在学校的墙上,故学校承诺实际审计价格支付该笔费用,故法院依法驳回高某某对B街道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在A学校围墙上进行绘画施工,A高中是该绘画工程的既得利益者,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确切发包人的情况下,相应发包人或付款义务人应推定为A学校,这与A学校承诺按审计价格付款相吻合,审计结论为该绘画工程造价为26万。最终法院判令A学校按审计价格支付。

 

三、律师评价

本案中,A学校与高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未与原告直接联系商议学校外墙绘画工程的相关事宜。但因学校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愿意按照实际审计价格支付高某某绘画工程款,这份情况说明的内容对学校明显不利,但学校对此明确表示认可,故构成自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律师建议

1. 学校对于自认的内容应当慎之又慎,尤其是对自己明显不利的陈述,应当三思而后行。

2.对于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切勿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