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案例:重庆南岸区四公里小学高丽娅老师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交给四公里小学48本教案,学校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高老师,高老师多次向学校提出退还教案要求,学校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教案被学校“处理”了。高老师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求学校退还其教案,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高丽娅编写创作教案虽然利用了校方提供的教材、教学大纲、空白教案本、墨水等物质条件,但这些东西显然不能理解为校方为高丽娅编写教案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校方对高丽娅所编写教案质量之优劣、是否涉嫌剽窃抄袭等也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对于教案并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教案也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高丽娅所编写的教案无疑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职务作品,高丽娅对于其所编写教案应享有完整的、不可侵犯的著作权,其所在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仅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因此,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