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明与小华是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下午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原地休息便离开了教学场地,小明和小华玩闹倒地致小华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小华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小华的父母将学校和小明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小华体育课上打闹,导致小华受伤,且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校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学校在这一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不当等过错,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则要为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体育老师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学场地,没有及时制止小明和小华的打闹,对学生疏忽管理,存在过错,又因体育老师是学校的员工,赔偿责任应由校方承担。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某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