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份,某教育局、体育局组织了初中生篮球比赛,杨某代表母校参加比赛。在比赛的过程中遭遇左膝受伤。对此,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赛,自愿参加意味着自担风险,杨某是代表母校参赛的,故对手学校、篮球比赛的组织者教育局、体育局不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杨某代表母校参赛本身并无过错,但由于杨某是为母校期待的荣誉而打球,母校在比赛中有受益,所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对杨某进行补偿,酌定由杨某的母校承担70%的责任。
【律师解读】
篮球就是这样一种很好的运动方式同样也是一项危险的运动,如果学生在篮球运动中受伤了,那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本案中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院认为杨某参加危险的篮球运动属于自担风险,所以球赛组织者和参与者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其所代表的中学承担70%的责任。
此案例是否可以说明,学生在篮球一类的危险体育竞赛活动中受伤,校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没有责任的基础在于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这些相应职责又是什么呢?我国曾经出台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活动及训练前,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需要对学生和家长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等等。校方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就可以认定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