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8日,某外国语中学组织学生到人然合一生态园旅游,由君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午饭时间,导游、老师、学生自行找地方吃自带的午餐。林某、张某吃好饭后,在地上捡起一根30公分左右的PU管子相互打闹、扔管子。张某扔管子给林某时,不慎将林某的眼镜镜片碰碎,眼镜碎片进入林某的眼睛,致左眼部受伤。林某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783元(其中5,500元由曹某支付)。2013年7月,林某进行整形美容治疗,花费2万元。经鉴定,林某构成十级伤残。
【律师解读】
若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理应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之职责,既及于学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又及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集会、旅游等集体活动,属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活动出行前,应当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救治,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学校若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