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系盐城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家长安排其在外代伙。放学后,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将学生送至校门口等家长接回。因未见到自己的代伙阿姨,沈某便与郑某回到教学楼二楼如厕。如厕后,厕所门打不开,沈某在郑某的帮助下爬上厕所西墙的窗户上叫人。结果无人应答,沈某在下来的过程中不慎跌落窗外水泥路面。沈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沈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学校对沈某没有尽到完全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学校的生活设施没有尽到完全的检查和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沈某30124.26元。
【律师解读】
沈某本应当在老师的带领下离开学校,但是其并未离开,而是回去上厕所,结果被锁在了卫生间,其不得不做出爬墙等危险动作。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将学生送到校门口后,就放松了警惕,学校厕所也未被检查即锁上、放学后学校也未安排老师进行巡视检查,导致沈某呼救无门。
放学了,并不意味着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终结,只要学生还在校园内,学校即应当负有与上学时同样的职责。然而放学后,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意味着休息时间的到来。忙碌了一天的老师也终于可以放松休息一下了,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就是这样稍微放松了警惕,就导致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所以校方尤其需要警惕放学后的一小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