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校六年级女生王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到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
【律师解读】
该赔偿案是由一桩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1)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学生;(2)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之中;(3)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窗户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综上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校长、教师必须把学生安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对待,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学校保护”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与安全事故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