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扫卫生不幸摔伤,学校是否担责?
2019-04-03 14:36:47

【案情简介】

       某校六年级女生王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到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

【律师解读】

       该赔偿案是由一桩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1)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学生;(2)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之中;(3)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窗户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综上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校长、教师必须把学生安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对待,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学校保护”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与安全事故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1. 组织大扫除前,学校应召开班主任大会告知班主任应向学生讲明大扫除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
  2. 学校组织学生大扫除时,应避开高处,不要让学生爬高处擦玻璃、灯具及墙面,门窗。
  3. 在打扫过程中,教师应全程参加,带领学生搞好卫生,同时进行安全教育,时刻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法规速递】

  1.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