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后,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询问王某后得知其左眼被戳之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 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 10%的责任。
【律师解读】
王某受伤事件发生在放学后,且该事件的发生偶然无法预见,系意外事件,该小学对此事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但是班主任在次日得知王某被戳之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王某的治疗时间,存在过错。此外,学校未及时将王某受伤事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病情加重,因此,该小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陆某上六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班级里有人的情况下挥铅笔所带来的危险性,应当认识到,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