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成“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砍伐,所剩数目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其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连绵,由于土坯房不够牢固,发生倒塌,导致耿教师和几名学生被压。
【律师解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事件。不可抗力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不可避免的,教师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后,学校没有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救险措施,延误了抢救和治疗,造成伤者伤情加重,就应负一定的责任,这是一种事后责任。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