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
2019-04-03 14:42:17

【案情简介】

       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成“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砍伐,所剩数目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其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连绵,由于土坯房不够牢固,发生倒塌,导致耿教师和几名学生被压。

【律师解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事件。不可抗力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不可避免的,教师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后,学校没有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救险措施,延误了抢救和治疗,造成伤者伤情加重,就应负一定的责任,这是一种事后责任。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1.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开展意外事件防范和救助知识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救助能力。
  2. 学校要加强同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确保能在第一时间收到气象、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
  3. 学校应经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安全演练工作。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