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系某小学六年级三班的学生,2021年4月27日,老师指挥程某所在班级的男同学将二楼及三楼走廊里搬到教学楼一楼的走廊里,为第二天学校运动会用,在程某及其同学将桌子搬到一楼正厅后,桌子倒了砸在了程某的左脚上。随后,原告程某被学校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后程某被父母送到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其所受伤害被诊断为:左足外伤踇趾甲床裂伤,远节骨折。原告程某共住院治疗9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护理人程某父亲程某甲、程某母亲王某)、二级护理8天(护理人程某父亲程某甲),2021年5月6日出院,支出医疗费共计10799.7元。
【律师解读】
学校在组织程某等学生搬运桌子时,对其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如:在组织学生搬桌子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搬运桌子的过程中安排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监督及管理。本案中,程某所在班级的男同学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教师看护的情况下让学生搬桌子很有可能因为碰撞或是走路不稳而造成意外损害,教师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作为学校,应该为教师的失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