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钟某系重庆某中学的住校生,2016年12月7日下午第二节钟某所在班级为体育课,课程安排为考试,男生测试单杠引体向上,女生测试仰卧起坐,体育老师安排测试时其他同学不能起哄、只能在旁观看,不能帮忙,需注意安全。男生引体向上测试完毕,女生仰卧起坐测试快结束时,钟某在附近双杠上进行“倒挂金钩”(即双腿膝关节弯曲倒悬挂于双杠的一侧,头肩部、双手向下悬垂)时不慎跌落受伤,受伤后体育老师未让钟某立即起来,先对其情况进行了询问,约一分钟后让同学将其扶到旁边华侨城下再次对其进行询问,看到钟某头部有肿块,组织同学电话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后,安排两名同学将钟某扶至学校大门口体育老师车上,由体育老师开车将其送往医院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钟某枕部头皮血肿、枕骨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律师解读】
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如果学校对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本案中,校方为学生提供安装在水泥地面上的双杠,且无相应图示警示,违反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标准》相应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与钟某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