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8日傍晚,两名不明身份人员闯入某中学,将该校初中一年级学生林某打伤,致使林晨脾脏受伤后被切除,构成五级伤残,而且精神也受到了极大损害,打人者一直未被抓获归案。林某的父亲认为学校未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护理费、精神补助费等共计15万元。但校方表示,当时讲课教师已经带领学生做出了制止并追赶打人者的行为,后又及时报警,而且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安全,还制定了治安管理规定,聘用了保安人员,履行了安全保护的义务。学生受到的伤害为校外歹徒所致,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学校在这类案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本案中,虽然学校聘用的保安在事发时做出了制止和追赶的行为,并及时报警,但学校将外来人员放入校园,且未能有效地制止伤害事故,显然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