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期间,老师因故离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担责?
2019-04-03 14:48:20

【案情简介】

       15岁的小明是某中学初三年级二班学生。一天上体育课时, 因体育老师孙某临时有事需要离开一会儿,遂安排全班学生在此期间进行慢跑,但未交代更多的注意事项。小明不愿跑步,不顾班长和体育课代表的劝阻一个人去玩单杠,不小心从单杠上掉下,造成右手腕部骨折。经协商未果,小明的父母将体育老师孙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律师解读】

       本案中,体育老师孙某在体育课期间擅离职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也未对学生可能进行的危险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告诫,对小明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因孙某是履行教学职责不当造成学生的受伤,故孙某的过错应视为学校的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受害人小明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风险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其在体育课上违反课堂纪律和老师的要求独自一人去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

       学校应当严格要求老师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严禁上课期间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后(如:找其他老师看管)离开。

【法规速递】

  1.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