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10-08 15:58:09

【案情简介】

       526日晚自习前,就读于大足县某中学初二的杨坚(化名)在该校初二(6)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波(化名)(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坚生了气,陈东(化名)因与杨坚、黄波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坚误以为陈东帮了黄波,就转怒于陈东,趁陈东不备,将其刺伤。陈东受伤后,学校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通报了情况,并安排了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进行了看望。后在培优补差教育活动中,学校对杨坚数次进行了教育。

【律师解读】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坚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事故中,陈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杨坚的赔偿责任。该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但杨坚作为初中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杨坚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律师建议】

  1. 对于在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先调查事故的起因,判断自己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 如果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切勿抱有花钱了事的态度,必要时可引导家长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