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学校为迎接上级机关的检查,组织教师在周末加班。教师李某在完成加班工作后,回家途中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车辆受损,对此,李某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要求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读】
学校组织的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教师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或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