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加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019-04-03 15:39:31

【案情简介】

       学校为迎接上级机关的检查,组织教师在周末加班。教师李某在完成加班工作后,回家途中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车辆受损,对此,李某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要求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读】

       学校组织的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教师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或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律师建议】

  1. 教师因履行职务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告知其受伤的经过和原因,并将诊断证明、病例等交给学校,让学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2. 学校在受到上述材料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若学校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教师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