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否按劳动合同收取违约金
2023-07-13 15:15:20

【案情简介】

       王某是兰州某大学的老师,2016年与学校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王某提出解约,学校根据当时签订合同的约定,要求王某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将王某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律师解读】

       兰州某大学与王某签订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兰州某大学与王某签订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据此,学校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教职工劳动合同中给付违约金的条件不成立,故学校收取违约金显属不当。法院一审判决,兰州某大学返回王某违约金1万元。

【律师建议】

  1. 学校在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在签订合同时,教师应在合同中详细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速递】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