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校数学教师王某,从师范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该小学任教。刚工作的第一年,学校安排王某教五年级数学课。但王某工作一年结束后,其所教班级学生的数学成绩都明显下降,并且学生对王某意见很大。学校经过调查发现,王某不具备做教师的基本素质。首先,王某的专业基础太差,并且王某课前不认真备课,所教知识自己还不明白,就糊里糊涂给学生上课,当然学生一片怨声。其次,王某在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组织教学等方面能力较低,板书也不规范。更有甚者,王某还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试图掩饰自己的问题。在期中考试前为提高自己的教学成绩,故意以讲课的形式把考试题透露给学生。这种行为很快被学校发现。于是学校认为王某不宜担任教学工作,不能定为小学初级教师,并决定调王某搞服务性工作。王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规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理所当然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的这一决定是侵犯他权利的行为,因而提出控告。
【律师解读】
教师的教育权实际上是一种职权,职权的取得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考试检查,合格后才能授予。一般师范生毕业后还需要通过试用和聘任才能取得。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教育首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我国《教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教师资格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政治思想,二是学历,三是教育教学能力,四是经认定合格。在本案中,王某的学历可以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但实践表明他的教育教学能力是不合格的,如果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要求,他不应该取得教师资格。
同时《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届满时,学校可以根据该教师政治思想状况、学术水平、教学能力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素质确定该人是否适合担任教师工作。如果符合条件,应及时转正;如果不符合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辞退。因为教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劳动,认定一个人能否担任教师,不仅需要硬件标准,如学历、年龄、身体、职业道德等,而且需要软件标准,如教育教学能力等。
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里的“双方地位平等”的含义是,学校有权聘任或不聘,教师本人有权应聘或拒聘。应根据双方各自要求的条件是否达到为根据。如果学校认为该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达不到要求,可以不聘。而教师本人如果认为学校的条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也可以拒聘。
王某在一年试用期间内,没有尽到小学三级教师的职责,没有达到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没有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不能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二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弄虚作假,没有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三是本人不努力进修,提高业务水平。因此,学校调换他的工作岗位的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律师建议】
学校应从政治思想状况、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等其他教育教学素质考核实习生是否符合录用标准,符合的及时转正,不符合的,可按规定将其辞退。
【法规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