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某就读于四川乐至某中学,其因长期受到网络玄幻、犯罪类小说的影响,加上其好友张某对其逐渐疏远而与卓某某交好,便产生了通过杀人引起大家关注的想法。杨某某事先准备了水果刀和折叠刀,2015年1月5日凌晨,杨某某对着熟睡中的卓某某连捅数刀,导致卓某某重伤,经鉴定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某中学因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携带水果刀进入宿舍,且忽视学生个体心理状况的关注,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事发时杨某某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根据同学曹某的证言,杨某某很孤僻,成绩一般,喜欢看犯罪、心理、黑道之类的小说,平时喜欢玩刀。杨某某自己也向公安机关供述“几周前就已经在为杀人做准备工作了。”可见,杨某某的行为并非激情杀人的突发事件,而是因心理问题实施的有预谋犯罪。故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在以下两方面存在一定过错:1、对杨某某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来的异常行为和言语未及时予以发现,并进行有效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2、杨某某在较长时间内将两件属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带入学校、学生宿舍并公开玩耍,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以致未能提前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杨某某对卓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虽未成年,但其本身已具有了一定的是非辨别能力和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杨某某自身因心理问题实施的有预谋犯罪是致害卓某某的根本原因,学校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卓某某受到伤害。因此,杨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后,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