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培训学校未催缴学员学费,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缴
2019-02-18 13:51:39

       被告姚明蓉为原告新时代专修学校的培训学生,报名了护理学(高升本),在上过一学期的课后,认为学校欺诈,故口头解除了教育合同,原告也一直未要求其支付第二期学费。法院认为原告确无证据证明曾在期限内向被告主张学费,故其学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详情见判决书:

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与姚明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崇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

被告姚明蓉。

       原告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以下简称新时代学校)诉被告姚明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沈爱军,被告姚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学校诉称:姚明蓉于2011年3月29日报名入学就读护理学专业自考助学班并签订相关文件,双方约定于报名后的第十二个月即2012年3月29日前支付第二期学费,逾期将承担违约金。姚明蓉报名后出课率极低,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未按约递交书面退学申请。故请求判令姚明蓉支付学费9400元及违约金(以9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被告姚明蓉辩称:1、新时代学校自称是南医大的办学点,有南医大的老师授课,但实际没有,构成欺诈,其早已口头撤销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2、其一直要求退学,双方于2011年12月在教育局调处纠纷后,新时代学校再未向其主张学费,现向其主张学费已过诉讼时效。3、新时代学校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违法。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姚明蓉至新时代学校签署《保密声明》及《入学申请表》。《保密声明》载明:“学生自愿申请入学并已仔细阅读、接受《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和许诺条款;学生应严格保守校方的各项教学计划与培训内容;并对校方提供的资料加以保密。”《入学申请表》载明:“报考专业:护理学(本科);报考层次:高升本(专本连读);本人声明:1、本人自愿申请入学并已仔细阅读、接受《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规章制度和许诺条款;……3、服从教学管理及各项计划安排,如发生教学计划、课时、场所、教员等调整,以通知或网上公告为准;……8、本表附件《报名须知》、《学员行为守则》、《学员须知》、《招生简章》及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教学方所有保证或许诺限此范围内。”

《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特色本科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载明:特色自考高升本2.5年;高升本学费18800元(报名时交第一年学费,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学费,详细按照报名须知办理),代办费2000元、报名费200元×2、新生注册费100元。

《报名须知》载明:学生明白助学专业社会认可度极高,因此有一定难度,出课率应在90%以上,否则校方有权取消学习资格且不免除学生交纳事先约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按时足额的缴付各项费用,不得拖欠,否则按照应缴额的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快班学制为高升本2.5-3年;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为起始学制计算日,正式开学前校方同意、学员愿意提前插班或参加滚动班学习的期限不计入学制期限内;快班按月开班,一般一个月内开课,最长一般不超过五个月,快班按上限人数规定即满即开;高升本只开设快班,2.5-3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学员已经报名,除重病、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无法继续接受教育的事实且书面申请经校方同意外不得退学,未经校方书面同意退学的不予退费,且对第二期或事先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条款将继续执行;2.5年-3年制高升本学员选择分二次支付学费的,第二笔学费在报名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交纳。

       次日,姚明蓉向新时代学校支付11900元,新时代学校开具的收据上载明的收款事由为护理学2011年秋季班学费(高升本)。同年5月,姚明蓉至新时代学校上了一次课,另由新时代学校组织至泰州参加了考试,嗣后便与新时代学校产生纠纷。

       同年10月8日,姚明蓉与新时代学校发生纠纷,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学前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学前街派出所)出警后记载:新时代学校在今年年初开办南大护理班,姚明蓉等人在学校办理了入学手续,交了11900元,因怀疑学校不正规,要求退学,经市教育局协调学校愿意退1万元,但姚明蓉等人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姚明蓉等人就到学校闹事要求解决,但学校不予答复,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到教育局去调解一次。

       2014年11月24日,新时代学校诉至本院。

       诉讼中,新时代学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第二笔学费应缴纳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姚明蓉催缴学费的证据,且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双方教育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算。为证明其进行了上述教学活动,新时代学校提供了以下证据:

1、庄晓燕证言(庄晓燕于2011年6月16日至新时代学校报名报护理学本科,高升本,专本连读,学制2.5-3年,2014年12月30日取得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陈述称:新时代学校会短信通知其上课,其根据通知在星期六、星期日上课,也有没空上课请假的情况,如果没有上课,学校可以提供录像;其大概上了十门课,剩余两门自学;其学习期限是2年半至3年,因为是自学考试,需要考过一定科目才能拿到毕业证书;考试是学分制,拿到本科学位需要七十几个学分;一年可以考试四次,每次可以选择考试科目。

2、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出具的《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载明姚明蓉被录取为该校现代远程教育高起专层次业余形式护理学专业学生,持该通知书到该校江苏泰州学习中心报到。

3、《护理学》专业课程表(双班计划表),载明:英语每周四晚;马克思主义哲学(上半年)、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下半年),每周二晚;上学期1至6月上《护理学导论》等5门专业课,7至12月上《外科护理学》等其它5门课,A班每周六上,B班每周日上。

经质证,姚明蓉认为:1、对庄晓燕上课、毕业情况不清楚;2、《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录取通知书》其并未收到;3、对课程表的真实性不认可,新时代学校从未通知其上课。

       姚明蓉为证明其已经提出了退学,提供了号码137××××8979于2011年6月26日发给其的短信记录一份,内容为:“姚明蓉:你好,打电话你没接,现通知你今天下午2点钟到学校商谈退学适宜。新时代学校陆老师。”经质证,新时代学校称其学校的陆老师已辞职,该号码是否是陆老师号码其不清楚。姚明蓉在限期内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信息系新时代学校老师所发。

       以上事实,有《入学申请表》、《保密申明》、《招生简章》、《报名须知》、开庭笔录、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证人证言、短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双方约定,姚明蓉应于2012年3月29日前支付第二期学费,姚明蓉逾期支付之日即新时代学校应当知道其收取学费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故诉讼时效应当自姚明蓉逾期支付第二期学费之日起算两年。现新时代学校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姚明蓉支付学费,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期间曾向姚明蓉主张,故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保护。新时代学校认为诉讼时效应自双方合同终止之日起算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740元由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伟

人民陪审员  朱镇修

人民陪审员  杨丹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绥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