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受伤谁担责
2019-02-14 15:04:03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被告某工商学校2011级模具专业学生。2013年7月8日,李某与工商学校、被告通用富士公司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一份,约定经李某与通用富士公司双向选择,李某自愿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期限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实习期间,通用富士公司支付李某的实习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计每月人民币1800元至2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岗位的与通用富士公司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013年11月2日上午11时许,李某在被告通用富士公司处加班操作数控折边机,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指。李某共花费医疗费88001.76元,经鉴定李某右手部等处因故受伤,后遗右手功能障碍等,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伤后休息150-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

 

律师分析:

      李某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工商学校、通用富士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后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有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本案中事发当日李某确实系周六加班,且带教老师未陪同加班。

      通用富士公司系李某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李某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李某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通用富士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李某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李某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仍属于其所从事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因此,综合考量通用富士公司与李某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通用富士公司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通用富士公司应当对李某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工商学校作为李某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就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工商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李某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工商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却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工商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因工商学校无法直接支配李某在通用富士公司的具体工作,故工商学校应当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因此,李某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某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某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鉴于工商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判令通用富士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剩余20%的赔偿责任应由工商学校承担。

 

律师建议:

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故实习单位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

2、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应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对可能的伤害事件予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