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心灵鸡汤”成被告?微信公众号转载需谨慎!
2020-06-08 16:09:29

 

2018年1月至今,无锡市教育局联合无锡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周开展一场特殊的评比——无锡校园公众号排行榜,锡城各校积极响应,利用学校公众号发布教育资讯、校园动态等,方便了家校沟通。

来源:无锡教育

 

从“无锡教育”公众号发布的榜单排名来看,有些学校在一个月内发布的公众号文章多达六十多篇,这些文章类型不乏教育资讯、校园动态、学习生活指导等,笔者在这其中还发现了少部分的鸡汤文,这里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学校使用或转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图片、文章等作品,侵犯他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01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供人使用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02 

转载文章标明出处仍成被告

 

2018年中,桂林某中学收到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该高中于2017年9月13日在公众号转载了一篇原创文章,转载时虽注明了文章来源与出处,但此前未联系著作权人获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后著作权人授权某传媒文化公司起诉学校违法转载文章,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人要求该校公众号删除文章,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就本案而言,桂林某中学显然存在侵权行为,其未经许可在运营的公众号上转载他人所著的文章,虽标明了文章来源与出处,仍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独创性程度、某中学侵权行为的性质、使用方式等因素判决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2080元,并立即删除侵权文章。

 

03 

2019年为该类案件的爆发期

 

为更直观地向大家说明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的法律风险,笔者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学校”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检索,发现2012年——2020年间,以学校作为被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多达626件,其中2019年为该类案件的爆发期,涉诉案件数量多达210件,其中不乏苏州和无锡等地的学校。

04

 校方转载文章的法律风险

 

纵观裁判文书网上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案由,以学校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并结合笔者所在团队及自身的项目经验,笔者总结得出该类案件的特征如下:

 

01 侵权作品多为微信公众号阅读人数较多的文章或图片

 

如阅读量10万+的心灵鸡汤,又如某教育工作者撰写的发表于某教育公众号上的文章等,涉案的学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转载该文章,即使明确标明了出处和作者,也可能涉嫌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2 侵权成本较高

 

实践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作者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作者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转让给某公司,并同意某公司转让给第三方,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追求,并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笔者曾经手一个案例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文章作者为南京人,其将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转让给北京的A公司,北京某公司又转让给内蒙古的B公司,B公司发现某学校的侵权行为后向内蒙古某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0000元,某校需耗费人力、物力前往内蒙古应诉,一旦败诉,还需支付赔偿金,且原告为维权支出的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也应由侵权人赔偿。

 

03 被告败诉风险大

 

此类型的案件被告侵权事实相对明确,原告胜诉率高

 

由此可见,校方转载微信公众号文章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05

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笔者在此提醒各位老师:

 

避免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载前需核实相应的文章、摄影作品等是否享有相应的权利人。若有,应当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转载时要注明作者及出处,必要时还应指明转载网站的名称和网页链接地址。

 

一旦发现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的追索。

 

学校在自己营建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原创文章时,也应注重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