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发生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9-02-14 15:06:45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8日,外国语中学组织学生到人然合一生态园旅游,具体由君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主要项目包括:户外拓展、射击、火场逃生等。午饭时间,导游、老师、学生自行找地方吃自带的午餐。林某、张某吃好饭后,在地上捡起一根30公分左右的PU管子相互打闹、扔管子。张某扔管子给林某时,不慎将林某的眼镜镜片碰碎,眼镜碎片进入林某的眼睛,致左眼部受伤。之后,林某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783元(其中5,500元由曹某支付)。2013年7月,林某进行整形美容治疗,花费2万元。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伤残程度、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林某左眼部因故受伤,后遗复视及左眼溢泪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十级伤残。伤后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裁判观点:

      本次旅游活动由外国语中学组织开展,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在此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君汇旅行社作为提供有偿旅游服务的机构应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况予以说明、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生态园场地大,人员分散,场地上有PU管,学校和旅行社应当知晓学生持PU管追逐打闹存在伤害风险。然,根据学校和旅行社的陈述,老师、导游、学生分散吃午饭,老师和导游均未在事发现场,更谈不上对学生持PU管追逐打闹的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因此,外国语学校和君汇旅行社对活动风险及自身管理能力估计不足,未能从学生安全性的角度出发,未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及有效的现场督导、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故对林某的受伤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林某、张某而言,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及认知水平应当知晓持PU管追逐打闹存在安全危害,但其二人忽视风险,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张某直接扔PU管的行为造成林某受伤,故二人对林某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分析意见,本院酌定由林某、张某、外国语中学、君汇旅行社对林某的损失分别承担10%、30%、20%、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若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理应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之职责,既及于学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又及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集会、旅游等集体活动,属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活动出行前,应当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救治,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学校若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1、安全教育。活动之前,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细致的安全教育,讲明注意事项,宣布纪律,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2、活动过程的合理组织、认真管理和适时监督。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教师要及时予以救助,将损害后果降至最低。